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臺北市政府(110)府法綜字第1103056664號令修正發布部分條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實施建築管理,有效執行建築法有關違章建築(以下簡稱違建)之處理規定,特訂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之主管機關為本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
第三條
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保護區變更為住宅區之地區及關渡、洲美、社子島等尚未擬定細部計畫地區違建之處理,為因應該地區於細部計畫擬定前,原有建築物老舊破損、人口自然增加、面積狹窄不敷居住使用之現實狀況及居住事實需要,不適用本規則規定。
前項情形之暫行查報作業原則,由都發局定之。
第四條
本規則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新違建:指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一月一日以後新產生之違建。
二、既存違建:指中華民國五十三年一月一日以後至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存在之違建。
三、舊有房屋:指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以前及本市改制後編入之五個行政區(文山、南港、內湖、士林、北投)都市計畫公布前已存在之建築物。
四、修繕:指建築物之基礎、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屋架,在原規模範圍內,以非永久性建材為修理或變更,且其中任何一種修繕項目未有過半者。
五、壁體:指能達成區劃或分割以界定空間之固定設施。
六、施工中違建:指工程尚未完成,現場有工人、機具、施工材料或廢料等。
七、查報拆除:指違反建築法擅自搭建之違建,舉報並執行拆除。
八、拍照列管:指違建違法情節輕微或既存違建得列入分類分期程序處理,而予以拍照建檔,暫免查報處分者。
九、拍照存證:指違建完成時間之現場狀況或現有資料無法立即判定,而予以拍照建檔者。
十、防火間隔(巷):指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規定留設之防火空間。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日以後領有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未標示防火間隔者,以距離地界線一點五公尺範圍內視為防火間隔。
十一、非永久性建材:指除鋼筋混凝土(RC)、鋼骨(SC,不包含小尺寸之H型鋼)、鋼骨鋼筋混凝土(SRC)、加強磚造等以外之材料。
十二、小尺寸之H型鋼:指高度不超過一百五十公厘、寬度不超過一百二十五公厘、中間版厚度不超過九公厘之鋼材。
第二章新違建之處理
第五條
新違建應查報拆除。但符合第六條至第二十二條規定者,應拍照列管。前項拍照列管之新違建,若經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有妨礙公共安全、公共通行或古蹟保存維護者,應查報拆除。依建築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者,除應查報拆除外,並
依建築法第九十五條規定移送法辦。
第六條
合法建築物外牆或陽臺欄杆外緣以非永久性建材搭蓋之雨遮,其淨深一樓未超過九十公分、二樓以上未超過六十公分或位於防火間隔(巷)未超過六十公分,且不超過各樓層之高度者,應拍照列管。前項尺寸以建築物外牆或陽臺欄杆外緣突出之水平距離計算。
第七條
以竹、木或輕鋼架搭建之無壁體花架,其頂蓋透空率在三分之二以上、面積在三十平方公尺以下、高度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未占用巷道、法定停車空間、防火間隔(巷)或避難平臺者,應拍照列管:
一、設置於屋頂平臺,其高度在二點五公尺以下。
二、設置於露臺或法定空地,其高度在二點五公尺以下或低於該層樓高度。
第八條
假山水或魚池等景觀設施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拍照列管:
一、設置於法定空地,未占用巷道、無遮簷人行道、騎樓地、法定停車空間、開放空間或防火間隔(巷)。
二、設置於露臺,經直下層所有權人同意,並由建築師或相關專業技師簽證結構安全無虞。
三、設置於屋頂平臺未占用避難平臺,經直下方各層全體所有權人同意,並由建築師或相關專業技師簽證結構安全無虞。設置於屋頂平臺之綠化設施,設備層高度在五十公分以下,未占用避難平臺,且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經直下方各層全體所有權人同意,並由建
築師或相關專業技師簽證結構安全無虞者,應拍照列管:
一、緊鄰女兒牆設置且覆土完成後,女兒牆高度不足一點五公尺者,女兒牆上方已設置透空安全欄杆。
二、未緊鄰女兒牆設置,且距女兒牆內緣一公尺以上。溫室設置於無既存違建且設有綠化設施面積超過建築面積百分之十二點五以上之原有屋頂平臺上方,其面積在十平方公尺以下,高度在二點五公尺
以下,以非永久性透明材質所構築,並以適當支撐固定,且未占用避難平臺,經直下方各層全體所有權人同意,並由建築師或相關專業技師簽證結構安全無虞者,應拍照列管。
第九條
建築物依法留設之窗口、陽臺,裝設透空率在百分之七十以上之欄柵式防盜窗,其突出外牆或陽臺欄杆之外緣未超過十公分、面臨道路或基地內通路,且留設至少一處有效開口者,應拍照列管。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三日施行前已領有建造執照之建築物,裝設透空率在百分之七十以上之欄柵式防盜窗,其淨深未超過六十公分、面臨道
路或基地內通路,且留設至少一處有效開口者,應拍照列管。前二項有效開口為淨高一百二十公分以上、淨寬七十五公分以上或內切直徑一百公分以上之開口或圓孔。
第十條
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築物,陽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拍照列管:一、二樓以上之陽臺加窗或一樓陽臺加設之門、窗,未突出外牆或陽臺欄杆外緣,且原有外牆未拆除者。但建造執照所載發照日為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以後,其陽臺不計入建蔽率、容積率者,應查報拆除。
二、陽臺欄杆上方開口,以非永久性建材(不含磚造)設置之垂直固定裝飾版,未逾陽臺寬度四分之一者。但其開口淨高未達一百二十公分以上或淨寬未達七十五公分以上者,應查報拆除。
第十一條
家禽、家畜棚舍、鴿舍或寵物籠舍等,其高度在一點五公尺以下、面積在六平方公尺以下,且未占用法定停車空間、開放空間、基地內通路、防火間隔(巷)或屋頂避難平台者,應拍照列管。
第十二條
碟形天線,直徑在三公尺以內,且高度在九公尺以下者,應拍照列管。但設置於屋頂平臺(不含避難平臺)者,其超過建築面積百分之十二點五者,應查報拆除。
第十三條
設置於合法建築物之露臺、陽臺、室外走廊、室外樓梯、平屋頂及室內天井部分等欄桿扶手或女兒牆高度之修築,其高度一點五公尺以下者,應拍照列管。
第十四條
設置於建築空地或法定空地上之欄柵式圍籬,其高度在二公尺以下、牆基在六十公分以下、透空率在百分之七十以上,且未占用法定停車空間者,應拍照列管。
第十五條
住宅區依相關法令規定留設之公寓大廈開放空間,於建築基地內設置前條之欄柵式圍籬,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應拍照列管:
一、該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在本府報備有案。
二、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設置。
三、於每日上午七時起至下午十時止開放供不特定人使用。
四、於適當位置設置可供無障礙進出使用之活動門,其寬度在四公尺以上,且於開放時間內全部開啟。
五、非設置於沿計畫道路留設之人行步道、無遮簷人行道、現有巷道或有必要長時間留供公眾通行使用之土地。前項第二款之決議,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之計算方式為之。但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
設置於建築物共同梯廳至建築線間之無壁體透明棚架,其高度在三公尺以下或低於一樓樓層高度、寬度在二公尺以下,且未占用騎樓、防火間隔(巷)者,應拍照列管。
第十七條
設置於建築物露臺或一樓法定空地之無壁體透明棚架,其高度在三公尺以下或低於該層樓層高度,每戶搭建面積與第六條雨遮之規定面積合併計算在三十平方公尺以下,且未占用巷道、開放空間、防火間隔(巷)或位於
法定停車空間無礙停車者,應拍照列管。前項規定係以單戶計算面積,並應包含既存違建。
第十八條
設置於法定空地之守望相助崗亭,不符臺北市免辦建築執照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處理原則規定,其面積在六點六平方公尺以下、高度在二點五公尺以下,未占用無遮簷人行道、騎樓、法定停車空間或防火間隔(巷),未影響公眾通行,且以一座為限者,應拍照列管。設置於臨接路口十公尺以下之路面、人行道、一般巷道、騎樓之守望相助崗亭,不符臺北市免辦建築執照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處理原則規定,其面積在六點六平方公尺以下,取得本府警察局依臺北市守望相助崗亭及出入
口柵欄設置管理要點規定之核准,並檢具相關圖說及核准文件報都發局列管,應拍照列管。
第十九條
設置於法定空地之露天空調設備,其高度在一點七公尺以下、體積在一點五立方公尺以下,且未占用騎樓地、開放空間、法定停車空間、巷道或防火間隔(巷)者,應拍照列管。但露天空調設備與其基座、排風設備、減震器或其他附屬設備總高度超過三公尺或其設置樓層之高度者,應查報拆除。
設置於法定空地之餐飲業油煙廢氣處理設備,其高度在一點五公尺以下,體積在六立方公尺以下,其附屬排煙管突出建築物外牆面在六十公分以內,斷面積未超過零點五平方公尺,且未占用騎樓地、開放空間、法定停車空間、巷道或防火間隔(巷)者,應拍照列管。
第二十條
設置於屋頂平臺之空調設備,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規定,並經建築師或相關專業技師簽證結構安全無虞,且取得頂樓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同意及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應拍照列管。但經環保局認定違反相關法令者,應查報拆除:
一、依法成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之公寓大廈,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
一條規定,由該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同意。但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未依法成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之公寓大廈,經該棟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過半數之同意。
第二十一條
設置一般經常使用之儲水器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應拍照列管:
一、設置屋頂型儲水器須經直下方各層全體所有權人同意。
二、安全之規定:
(一)容量大小:容量為二千二百公升以下。
(二)高度:儲水器與其支撐構架,總高度為二公尺以下。
(三)位置:
1.地面型:不得占用巷道、騎樓、無遮簷人行道、法定停車空間、防火間隔(巷)及開放空間等。
2.屋頂型:
(1)設置於屋頂平臺者,應距女兒牆內緣二公尺以上。
(2)不得設置於違建上方。
(3)設置於屋頂突出物上方者,其與屋頂突出物之高度合計不得超過九公尺,並應距建築線及地界線二公尺以上,且需加強支撐腳架之固定,以防止傾倒及脫落。
3.數量:總量上不得危害公共安全。
三、景觀之規定:不得妨礙市容觀瞻等情形。
儲水器容量、高度超過前項規定者,準用前條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
夾層屋違建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一日前曾報本府工務局列管者,應拍照列管。
第三章 施工中違建之處理
第二十三條
施工中違建不符合本規則拍照列管之規定,且依法不得補辦建築執照,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應予即時強制拆除。
第二十四條
都發局即時強制拆除施工中違建時,由違建查報人員會同拆除人員,將強制拆除通知書,現場交付違建所有人收執或於現場公告並拍照,並於三日內執行拆除作業。
第四章
既存違建之處理
第二十五條
既存違建應拍照列管,列入分類分期計畫處理。但列入本府專案處理或有危害公共安全、山坡地水土保持、妨礙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市容觀瞻或都市更新之違建,由都發局訂定計畫優先執行查報拆除。前項危害公共安全、山坡地水土保持、妨礙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市容觀
瞻或都市更新之認定原則如下:
一、危害公共安全:指有下列各目情形之一者:
(一)供不特定對象使用,具高危險性及出入人員眾多之場所,如視聽歌唱、理容院、三溫暖、舞廳、舞場、酒家、酒吧、特種咖啡茶室、資訊休閒業、飲酒店、電影院、歌廳、夜總會、補習班、百貨公司、營業性廚房、旅館、保齡球館、學前教育設施
、醫院、社會福利機構、遊藝場、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大型餐廳、違規地下加油(氣)站、違規地下工廠(基本化學工業、石油化工原料製造業、精密化學材料製造業、農藥及環境
衛生用藥製造業、炸藥、煙火、火柴製造業)、違規砂石場、學生宿舍等使用。
(二)前目以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經公共安全檢查,認定有阻礙或占用建築物逃生避難通道或違反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九條規定。
(三)有傾頹、朽壞或有危害結構安全之虞,經鑑定有危害公共安全。
(四)經本府消防局認定妨礙消防救災。
(五)屋頂既存違建新增使用單元、有三個以上使用單元、未經許可或未依許可內容進行室內裝修、加蓋第二層以上之違建。
(六)經鑑定造成合法房屋漏水或阻礙合法房屋修繕漏水。
二、危害山坡地水土保持:指水土保持法公布施行前位於山坡地範圍內,經山坡地主管機關認定有危害水土保持者。
三、妨礙公共交通:指經都發局會同工務局、警察局、消防局或交通局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勘認定有影響公共交通者。
四、妨礙公共衛生:指有下列各目情形之一者:
(一)妨礙衛生下水道之施作、埋設,或化糞池、排水溝渠之清疏。
(二)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有危害居住環境衛生。
五、妨礙市容觀瞻或都市更新:指經都發局會同本府文化局、衛生局及環保局會勘認定衝擊週邊居住環境或妨礙都市更新之推動者。前項第一款第一目所稱營業性廚房,指供不特定人餐飲,且直接使用燃具之場所。
第二項第一款第五目之屋頂既存違建,其室內裝修,應向都發局申請審查
許可,並檢附申請書、施工圖說及其他都發局指定之文件,經都發局許可後,始得施工。前項申請案件得補正者,都發局應將補正事項一次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得駁回其申請。
第二十六條
前條列入專案處理之既存違建,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占用市有土地之既存違建,由土地管理機關簽報本府核定後優先拆除。
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配合市政計畫需要,簽報本府核定優先拆除。
三、阻礙或占用建築物防火間隔(巷)之既存違建。
第五章 既存違建之修繕
第二十七條
既存違建修繕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應拍照列管:
一、依原規模無增加高度或面積之修繕行為,其建築物之基礎、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屋架等,以非永久性建材為修繕,且其中任何一種修繕項目未有過半者。
二、既存圍牆修繕為鐵捲門型式,應以一處為限,其開門或鐵捲門處得提高。但從地面至頂緣之高度不得超過二點八公尺。
第二十八條
既存違建因配合本府公共工程、衛生下水道接管工程或其他市政推動工程,自行拆除後賸餘部分,其修繕有結構安全之虞,致必須拆除修復者,得以非永久性建材,依原規模修復,並應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出具證明文件。
第六章 舊有房屋之修繕
第二十九條
舊有房屋得在原規模及原範圍內以非永久性建材修繕。其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應拍照列管:
一、因工程施作誤差、路面地形變更、配合相鄰市容之一致性,其修繕面積誤差在三平方公尺以內、簷高在三公尺以下或脊高在三點五公尺以下。
二、因配合本府公共工程、衛生下水道接管工程或其他市政推動工程,自行拆除後賸餘部分,其修繕有結構安全之虞致必須拆除修復者,得以非永久性建材依原規模修復,並應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出具證明文件。
三、人字型屋頂改為平型屋頂拆除原有閣樓,而修繕後之屋頂高度未超過三公尺或原屋簷高度。
四、原未設樓梯通往屋頂平臺,增設新樓梯間,其面積未超過十平方公尺,高度未超過二點五公尺,且不作為居室使用。違反前項規定修繕者,應查報拆除。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條
違建查報後,如經本市開業建築師檢討符合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並出具相關證明文件,而得補辦建築執照者,應依臺北市建築物申請補辦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辦法規定補辦建築執照。前項違建經申請補辦執照不合規定或逾期未補辦申領執照手續者,仍應予拆除。
第三十一條
依本規則應予查報拆除之違建,都發局應查明違建所有人資料後,填具違建查報拆除處分書,依法完成送達程序後執行拆除。
第三十二條
應予查報拆除之違建,經查無違建所有人資料者,公示送達違建查報拆除處分書,並於送達生效日後執行拆除作業。
第三十三條
違建完成時間之判斷,得依下列各款資料之一認定:
一、載明建築物建築完成日期之建物謄本。
二、房屋稅籍證明。
三、繳納自來水費或電費收據。
四、都發局製發之地形圖。
五、門牌編釘證明。
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林航空測量所航空攝影照片。
七、其他足資證明違建確實搭蓋時間之文件。違建經勘查後,其建築完成時間無法判斷,且其材質非屬新穎者,得拍照存證。
第三十四條
本規則已定有容許誤差者,從其規定;其餘各項尺寸之容許誤差規定如下:
一、建築物各層樓地板面積誤差百分之三以下,且未逾三平方公尺。
二、建築物總高度誤差在百分之一以下,且未逾三十公分,各樓層高度誤差在百分之三以下,且未逾十公分。
三、其他各部分尺寸誤差百分之二以下,且未逾十公分。
第三十五條
拆除作業產生之廢棄物,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處理。
第三十六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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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搞懂平改斜、平屋頂改斜屋頂申請、合法頂棚申請
2023年12月28日 星期四
房子被報拆-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
2023年12月20日 星期三
想要知道合法頂樓加蓋如何申請?可以看這邊有介紹合法頂棚申請
不少老公寓有漏水問題,依規定可合法申請在頂樓建造斜屋頂當遮雨棚,不過,北市民眾抱怨市府規定斜屋頂加蓋限高1.5公尺,為6都最嚴格,只能像「哈比人」一樣蹲低身體進入,相當不方便。北市建管處對此回應,將比照新北市放寬屋脊限高至2.1公尺、兩側屋簷1.8公尺,新制可望在年底前上路。新北這二區房市熱 根據「台北市免辦建築執照物或雜項工作物處理原則」規定,建築物7樓以下平屋頂,建造超過20年以上或經相關鑑定有漏水情況,可申請在頂樓加蓋斜屋頂,但仍需保留避難平台。 ??降價求售!全台最新降價房\即時更新/搶先看 ?? 高通膨 低利率 購屋時機在OO! ??沒有房卻能當房東年投報40%理財法! ??屋主鬆動啦!快用買屋App「降價地圖」隨時找到降很大的房子! 台北市不少老公寓在頂樓加蓋斜屋頂防漏水,但因為限高1.5公尺,進入只能蹲低身體變成「哈比人」相當不便。圖/記者張立勳攝影台北市不少老公寓在頂樓加蓋斜屋頂防漏水,但因為限高1.5公尺,進入只能蹲低身體變成「哈比人」相當不便。圖/記者張立勳攝影 經統計北市超過20年的老舊公寓約有10萬5000棟,50年以上的建物更超過3萬5000棟,不少建物因漏水,民眾建造斜屋頂防漏,截至今年4月底,平屋頂建造防漏斜屋頂申請案件,同意備查共823件,其中最多的是士林區有162件。 由於市府限高1.5公尺,民眾只能蹲著身體進入,有不少人向市議員李明賢陳情盼北市放寬限高。他指出,目前6都當中高雄市的屋脊限高3公尺,另外新北、桃園、台中、台南限高2.1公尺,僅北市是1.5公尺,令人質疑標準這麼嚴格,根本是逼大家鋌而走險蓋違建。 對此,建管處長劉美秀回應,8月邀集直轄市代表與建築師公會討論後,認為放寬高度是符合民眾使用需求與功能,預定2個月內完成修法程序,比照新北市放寬屋脊限高至2.1公尺、兩側屋簷1.8公尺,新制可望在年底前上路。
原文網址: 北市公寓加蓋斜屋頂 限1.5米成哈比人 | 好房網News https://news.housefun.com.tw/news/article/210564311267.html
屋頂鐵皮合法申請-加蓋問題有哪些?申請規則一定要知道!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各國建築物因應氣候、環境、文化或建築法規等因素,各有特色,寒帶國家常見斜頂建築,而台灣尋常建物屋頂則多為平頂;對此,有網友相當好奇,提問台灣分明經常下雨,為何還要設計平頂再「違建鐵皮屋再搭成三角形屋頂」?話題引起網友熱烈討論,最後釣出建築師網友回文表示,「主要還是成本考量啦」。
原PO以「[問卦]為啥台灣房子很多屋頂都是平的」為題發文,表示台灣經常下雨,「可是為啥台灣房子很多屋頂都是平的?很多還需要違建鐵皮屋,再搭成三角形屋頂,這樣意義在哪啊?」原PO又表示,考量到機能性問題,「如果平的屋頂這麼方便,為啥一堆鐵皮屋頂違建」?
此話題引起網友熱烈討論,不少網友都認同平頂能當晒衣場用,還可以放水塔、室外機等等,「做平的可以曬衣服,種花草啊」,也有網友認為是建築難度問題,「水泥斜的不好做,而且斜的要多用點水泥,成本會增加...鐵皮盛行原因 不就水泥屋頂久了會漏水,或是太熱遮陽」。
對此,一名建築師網友專業回文解惑,「主要還是成本考量啦」;建築師網友指出,其實排除非常古老的房屋,台灣「一般看到的平屋頂建築都是有斜率的啦,1/100、1/50(一般會叫做洩水坡度)都很常見」,「通常這斜度就可以有效排水了」。
建築師網友表示,「一戰後,全世界很大一部分主流建築都是走現代主義風」,這種「形隨機能」的概念也成台灣主流,「每個建築物上的造型都是為了『必要』功能而產生」,「如果平屋頂比較便宜,那幹嘛斜屋頂哩?」
他補充,在經常下雪的國家,為防積雪過深造成屋頂載重增加,「因此結構需要加強,導致成本上升,所以在這些地方斜屋頂就變成相對合理的選項」,「不過斜屋頂通常伴隨的就是施工難度跟成本的上升」,在台灣這樣「講求最大效益的房地產市場中,實在不是很討喜,所以一般住宅案件比較少見」;雖台灣早期合院有磚瓦斜屋頂,但「現在鋼筋混凝土建築在防水排水的實作技術已經很成熟了,就沒必要再做斜屋頂了」。
不過針對鐵皮屋,建築師網友補充,「這真的就是台灣人的特殊有機生活方式導致啦,平屋頂只是讓這件事情更好產生而已」,這種「變相的台灣都市美學」甚至還吸引不少留台國外建築研究生跟學者當成專題研究。
頂樓加建合法嗎?8個必知平屋頂改斜屋頂申請
〔記者郭安家/台北報導〕老舊公寓頂樓可合法申請頂樓加蓋斜屋頂,透過排水避免建物漏水,但台北市法規是六都最嚴格,斜屋頂屋脊僅允許1.5公尺,導致民眾只能蹲低身體進入,並抱怨成了「哈比人」。不過,北市建管處表示,斜屋頂限高將放寬為2.1公尺,而兩側屋簷則1.8公尺,形同是比照新北標準,修改台北市免辦建築執照物或雜項工作物處理原則。
北市規定建物7樓以下平屋頂,建造超過20年以上或經相關鑑定有漏水情況,可申請頂樓加蓋斜屋頂,但仍需保留避難平台;而北市超過20年老舊公寓約10萬5000多棟,50年以上建物超過3萬5000棟,不少建物有漏水情況。
北市議員李明賢說,他今年4月於台北市議會提案修改規定,因目前六都以高雄市屋脊3公尺,包括新北、桃園、台中、台南四直轄市維持屋脊2.1公尺,僅台北市屋脊是1.5公尺,不少民眾反映北市標準嚴格,逼大家挺而走險蓋違建嗎;對此,台北市長柯文哲日前在會議決定放寬。
北市建管處長劉美秀說,放寬高度是符合民眾使用功能,因而包括法案公告與相關流程,預定1、2月內完成修法程序,希望年底新制可上路。
北市自2017年開放民眾在頂樓加蓋斜屋頂,限制高度為1.5公尺,截至今年4月底為止,屋頂加蓋斜屋頂申請案,同意備查共823件,其中為數最多的行政區是士林區有162件,而未來不少老舊公寓將可解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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